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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作者:教务科 发布时间:11-24

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巡考、主考人员等,以下简称监考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监考守则的各项要求,监督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

第五条考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服从考场规则,遵守考生守则。

第二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以及将通讯设备带入考场拒绝交出;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事先在身上或桌面上写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文字或公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四)传阅、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五)考试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试题或试题答案;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有关材料;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十)组织作弊;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三)造成考场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四)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及其他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无效,成绩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有第五条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及其他性质相当的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行为及其他性质相当的作弊行为,或者考生及其他学生有第七条、第八条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考生及其他学生有以下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

(二)有2次作弊行为;

(三)考生及其他学生实施第八条行为并使用暴力。

第十五条 考试违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协助调查;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有立功表现。

第十六条 考试违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

(三)因考试违规行为已受过处分。     

第四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停止该考生考试,在试卷的右上角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签字,在《考试违规登记表》(一式2份)、《考试违规告知书》和《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对考生用于违规的纸质材料应由考生签字后收缴;用于违规的工具,应予暂扣或没收;以上材料和物品作为考生违规证据材料。监考人员办理完学生违规认定手续后,应责令考生离开考场。

《考试违规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违规考生、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或其他监考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当场填写《考试违规告知书》,送达考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考生本人如拒绝签,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或其他监考人员写明拒签的事由和日期。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考试违规登记表》和证据材料送考生教务科。学生科负责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并提出拟给予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教务科接到考生考试违规材料后,应在本场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将考生违规事实在教育学院进行通报,通报期限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条 对于违规考生的行为,如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科作出处分决定并发文处理、归档,送教务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辅导员送达考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考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申诉,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考试违规登记表

   2.考试违规告知书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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